湖北十堰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办法,2026年1月1日起施行
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日前公布《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共22条,对建筑垃圾的产生、运输、消纳、利用及监督管理作出全流程规定,旨在实现“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”目标,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。
《办法》明确,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为全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,县(市、区)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。住房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、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,形成“政府主导、属地负责、分类处置、全程监管”的工作格局。
《办法》明确,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,建设、施工、运输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申请核准。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情况产生的建筑垃圾,须按应急管理要求处理并及时报告。建筑垃圾产生、运输、消纳实行联单制度,实现闭环管理。
《办法》要求,施工单位现场必须硬化出入口、设置冲洗设施和硬质围挡,建立台账并分类收集建筑垃圾等。物业服务企业须设置装修垃圾临时投放点,未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具备设置条件的,应当就近投放至统一设置的投放点,投放点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运,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,保持周边环境整洁。运输车辆须全密闭、安装卫星定位按指定时间、路线、地点运输,严禁遗撒。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、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,并实施分区作业、喷淋降尘、冲洗离场车辆,并建立进场和处置台账。
《办法》提出,鼓励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;鼓励、引导社会资本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投资建设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。
《办法》要求,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,推进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,实现与其他政务服务信息的互通共享。城市管理、住房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、公安、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、联合惩戒机制,畅通信息共享、案件移送等渠道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